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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保险思想
早在3000多年以前,即商朝末周朝初,在扬子江上做生意的商人,不将个人的全部货物集放于一条船,而是分散在几条船上。
在我国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中,贯穿着积粮备荒的传统思想,例如“委积”制度和“平籴”思想。
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在隋朝进入成熟时期,到唐朝发展到空前鼎盛,例如“义仓”制度。

▲ 陕西关中 丰图义仓
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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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保险入侵
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即“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 清朝唯一的自贸区:广州十三行
其后英国“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保险部。20世纪前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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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保险开创和发展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 轮船招商局 旧址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一定的发展。从1865-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织成立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得到一定的发展。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 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发展,保险法律也得到一定发展。
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保险法》,1935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但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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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保险事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

▲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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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79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会议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1986年深圳成立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国内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显示,截止2021年12月末,我国保险机构235家,包括财产险公司87家、寿险公司75家、资产管理公司33家、集团公司13家、养老险公司9家、再保险公司7家、健康险公司7家、其他机构3家(农村保险互助社)、1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名单2610家、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7家。

▲ 截至2021年1月底全国保险中介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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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初步形成
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保险中介体系。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
同时,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国内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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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成立。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最新保险法和司法解释四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其后,修订并公布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保险法》。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保险法》。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

▲ 国内保险监管最高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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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保险业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4.49万亿元。其中财产险业务实现原保费收入1.17万亿元,人身险业务实现原保费收入3.32万亿元,其中寿险业务原保费收入2.36万亿元、健康险业务原保费收入8447亿元、人身意外伤害险原保费收入1210亿元。